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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车辆报废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11-14 10:36:00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成都市车辆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成都市车辆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3、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专用校车使用15年;

8、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成都市车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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